(2016)苏130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从光与田广辉、周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从光,田广辉,周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103号原告陈从光。被告田广辉。被告周二军。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从光诉被告田广辉、周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茂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从光自愿于2016年4月26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从光撤回对被告田广辉、周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从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茂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茂森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