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太原市新晋祠路一段4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堂,局长。委托代理人帅贝贝,该局执行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亢春香,该局执行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法定代表人陈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振华,该公司执行经理。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城执罚字(2014)第8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亢春香、帅贝贝,被执行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振华均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在建设路以西、胜利街以南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北晨国际广场CD座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罚款3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交纳罚款3万元。加处罚款3万元。三、案件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翠萍代理审判员 刘 栋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