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清与吴世铿、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清,吴世铿,许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清,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世铿,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审被告许秀丽,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刘清因与被上诉人吴世铿和原审被告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清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