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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桂英、孔宪刚等与许言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英,孔宪刚,孔令慧,许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徐桂英。申请执行人孔宪刚。申请执行李吉美。申请执行人孔令慧。被执行人许言生。申请执行人徐桂英、孔宪刚、李吉美、孔令慧与被执行人许言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镇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许言生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94014.6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