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宋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宋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刑初56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宋波,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隆昌县。2009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6)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宋波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5日中午,被告人廖宋波伙同蒋昌建、杨波(二人已判刑)、曾黑娃(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杨波驾驶车辆将被告人廖宋波和蒋昌建、“曾黑娃”运送至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银杏园严家祠路291号谷底公社小区,杨波在外守候,被告人廖宋波和蒋昌建、“曾黑娃”翻墙进入*栋*号楼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家中,使用电动切割工具将二楼衣帽间内保险柜打开,盗走柜内现金人民币24,000元,并在房间内盗走中华百龙生肖纪念币1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澳门回归纪念币1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开国元帅纪念章8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第五套人民币同号钞1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0元)、开国元帅纪念章10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浪琴手表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0元)、项链2根、耳环1对、戒指2个、手镯2个、手表1块等物品,后被告人廖宋波、蒋昌建、“曾黑娃”乘坐杨波驾驶的汽车逃离现场,四人后将赃款、赃物分耗。2016年3月8日,正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的被告人廖宋波被民警解回成都市看守所关押。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宋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宋波系累犯,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四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廖宋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购买浪琴手表的发票及银行卡消费存根,现场图,拍摄的作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2016)川0106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廖宋波的前科及户籍材料,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共同作案人蒋昌建、杨波的供述,被告人廖宋波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687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宋波与其他作案人均积极参与,本案不分主从犯,按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予以量刑。被告人廖宋波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廖宋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廖宋波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宋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赃款人民币24000元、赃物中华百龙生肖纪念币1盒、澳门回归纪念币1盒、开国元帅纪念章8盒、第五套人民币同号钞1盒、开国元帅纪念章10盒、浪琴手表1块、项链2根、耳环1对、戒指2个、手镯2个、手表1块等物品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 岳人民陪审员 王 沛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雪怡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