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耿明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亿利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亿利达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2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明辉。委托代理人:梁书银,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老区工作站新乐分站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魏丙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国辉,该分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亿利达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耀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艳超,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耿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河北分公司)、河北亿利达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亿利达公司)因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2月26日,人保河北分公司委托河北亿利达公司拍卖冀A×××××、冀A×××××两辆轿车。在展示期间,河北亿利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耿明辉告知了不能提供车辆证照的事实。同年3月7日耿明辉分别以13000元、19000元竞得两车,为此耿明辉支付河北亿利达公司拍卖佣金1600元。耿明辉将所购车辆拖至新乐中兴汽车修理厂维修,支付维修费用31395元(包括拖车费1400元)。同年4月1日耿明辉将两辆车以68000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王立平。耿明辉保证所售车辆与他人无争议,并负责在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后因人保河北分公司、河北亿利达公司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车辆证照,导致耿明辉不能给王立平办理车辆手续,为此王立平向新乐市人民法院起诉耿明辉、人保河北分公司、河北亿利达公司,该院作出(2013)新民一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耿明辉返还王立平购车款6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冀A×××××、冀A×××××轿车返还给人保河北分公司,人保河北分公司退还耿明辉拍卖价款32000元,并给付车辆维修费31395元(包括拖车费1400元);河北亿利达公司退还拍卖佣金1600元。2015年7月18日,耿明辉将上述车辆返还给人保河北分公司,为此支付拖车费1400元。一审裁判的理由与结果耿明辉通过拍卖竞得人保河北分公司所有的两辆轿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人保河北分公司不能提供正常行驶证等证照,导致上述合同不能履行,而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解除,耿明辉有权要求人保河北分公司赔偿因违约而给其造成的损失。但该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耿明辉主张自支付标的物价款、修理费、拖车费及佣金(合计64995元)之日起至人保河北分公司、河北亿利达公司返还上述款项之日止(2013年3月7日至2015年7月1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详见附件:利息损失计算表)及耿明辉为返还车辆而支付的拖车费1400元,即属于因人保河北分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人保河北分公司应予赔偿。耿明辉因违反其与案外人王立平的协议,而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决向王立平支付违约金10000元而形成的损失,已经超过了人保河北分公司、河北亿利达公司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人保河北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河北亿利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耿明辉各项损失共计10619.99元;二、河北亿利达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耿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耿明辉负担29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亿利达拍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6元。耿明辉上诉的理由与请求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判令耿明辉向王立平承担违约责任10000元属于耿明辉的实际损失,人保河北分公司、河北亿利达公司应予赔偿,此外,为协商此事支付的交通费及诉讼代理费也应予赔偿。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赔偿耿明辉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人保河北分公司上诉的理由与请求人保河北分公司赔偿耿明辉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佣金1600元系河北亿利达公司收取,其利息不应当由人保河北分公司承担。返还车辆的拖车费1400元不应当由人保河北分公司承担。河北亿利达公司上诉的理由与请求河北亿利达公司与耿明辉签订的《河北亿利达拍卖有限公司网络拍卖规则》约定“本公司已在网络拍卖会欠对拍卖标的进行了预展,并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耿明辉无权要求河北亿利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拍卖标的物及相关手续由人保河北分公司保管,车辆无法过户的过错系由耿明辉、人保河北分公司共同导致,河北亿利达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争议的焦点一、耿明辉主张赔偿10000元的损失是否应予支持以及主张的交通费、诉讼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二、人保河北分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耿明辉利息损失以及返还车辆的拖车费1400元;三、河北亿利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查明的事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裁判的理由与结果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人保河北分公司与耿明辉签订买卖合同时,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到耿明辉将所购车辆出卖给他人并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违约金10000元接近所购车款总额的30%),故对其主张违约金损失不予支持。耿明辉主张交通费、诉讼代理费5000元应当由人保河北分公司、河北亿利达公司赔偿。首先,耿明辉提供的证明(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老区工作站新乐分站出具)系证人证言,其工作站的负责人没有签字,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法律援助中心无权收取案件代理费,如确实收取了代理费,耿明辉可要求其退回;再次,耿明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交通费已实际发生以及发生的数额。故对耿明辉主张诉讼代理费、交通费5000元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三个争议焦点。人保河北分公司作为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理应赔偿守约方耿明辉的利息损失。河北亿利达公司作为专业的拍卖机构,应当对所拍卖标的物尽到审查和告知义务。河北亿利达公司与耿明辉签订的网络拍卖规则系统用条款,并非针对本案所涉标的物履行法定展示告知义务,故耿明辉签署网络拍卖规则并不能说明河北亿利达公司对耿明辉尽到了标的物瑕疵告知义务,其不作为的消极行为对导致买卖合同被解除存在主观过错,理应承担过错责任。综上,人保河北分公司、河北亿利达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30.5元,由耿明辉负担3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65元,河北亿利达拍卖有限公司负担65.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牛跃东审判员 李坤华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秀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