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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靳转院申请执行纽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转院,纽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靳转院,男。被执行人纽学军,男。关于靳转院申请执行纽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49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纽学军账户存款54552元,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杨   文   保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