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特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东港、王辽科等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东港,王辽科,徐建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474号申请人:周东港。申请人:王辽科。申请人:徐建艳。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周东港和申请人王辽科、徐建艳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耀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东港和申请人王辽科、徐建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王辽科应归还申请人周东港本金23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款定于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本金5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5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5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二、申请人徐建艳对申请人王辽科的上述第一项条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申请人王辽���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耀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