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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423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进平与朱文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平,朱文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423民初719号原告李进平。委托代理人余学军。被告朱文平。原告李进平与被告朱文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朱文平不在原告李进平提供的送达地址居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朱文平送达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进平的起诉。本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3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