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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盛显明与卜庆铃林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显明,卜庆铃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801号原告盛显明,男,1969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国栋,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被告卜庆铃,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显明诉被告卜庆铃林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显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卜庆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显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显明撤回对被告卜庆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19元,减半收取11359.5元由原告盛显明负担。审判长  刘占林审判员  赵志和审判员  于冰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