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执行肖飞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14号被执行人肖飞,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广元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邢初字第281号邢事判决书,受理肖飞处罚金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给付本案执行费。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