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吴兆琼与曹雁飞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兆琼,曹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07号申请执行人吴兆琼,女,1962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曹雁飞,男,1970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兆琼与被执行人曹雁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5270号法院生效裁判: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雁飞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兆琼于2015年11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本院强制执行,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未能自动履行,现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有执行条件后,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克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