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6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魏冠杰、王保会等与赵美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冠杰,王保会,赵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6执异54号异议人魏冠杰,系被执行人赵美丽之夫。申请执行人王保会,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志强,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美丽,群众,现服刑。本院在执行王保会申请执行赵美丽刑事退赔一案中,异议人魏冠杰于2016年3月2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魏冠杰称,其对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执8-1号查封裁定通知中涉及的两房产有异议。一是其现住的满城中山东路37号楼县直机关1单元302室,一是满城县太行监狱19号楼1单元502室,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理由:一、被查封房产是其个人财产,即产权人为魏冠杰。二、被查封房产与赵美丽诈骗案件无关,不属于涉案财产。异议人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房屋转让费发票。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发票。3、满城县房权证环城东路字S:20××30号房权证,所有权人魏冠杰。4、2005年交款收据一张,2006年5月19日集资购房款交款收据一张,同年10月18日车库款交款收据一张。5、产权人登记为吕建东名下房产证一份。6、张文才证明一份,吕建东证明一份。本院查明,赵美丽诈骗罪、王东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2014年12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冀刑二终第44号刑事判决,判处赵美丽、王东福刑罚外,还判处赵美丽退赔王保会909万元,退赔王志旺438万元,王红兵123.8899万元,退赔孙延禄293.5312万元,退赔刘伟力350万元,退赔王肇武43.2万元,退赔张玉涛112.67万元,退赔曹洪海5万元,退赔闫忠财物46.0087万元,退赔李海滨、吕国卫200万元,退赔张美路35万元,退赔霍茂松89.027万元,退赔杨连云3.015万元,退赔孙广永226.012万元,退赔薛萍32.3万元,退赔朱登林20.26472万元。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满城县公安局查封房产六套。省高院刑事终审判决第36页第4项“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单证实,满城县公安局已禁止下列财产交易过户、抵押、转让:赵美丽三辆车。王亚兵名下房产保定市鲁岗辛村2号楼1单元201,段伟名下朝阳龙座C座3-1603,兰海名下太行监狱19号楼1单元102,吕建东名下太行监狱19号楼1单元502,魏冠杰名下房产满城县中山东路37号楼县直机关1单元302。”。2016年1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同年2月2日作出(2016)冀06执8-1号执行裁定,查封以上六套房产。2016年4月15日,魏冠杰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称满城中山东路37号楼县直机关1单元302室、满城区太行监狱19号楼1单元502室是其个人财产,与赵美丽诈骗案无关,办案机关查封财产错误,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另查明,异议人魏冠杰与被执行人赵美丽系夫妻关系,满城中山东路37号楼县直机关1单元302室、满城区太行监狱19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为其婚后所购。本院认为,满城中山东路37号楼县直机关1单元302室、满城区太行监狱19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系其婚姻存续期间购得,异议人没有证据证实双方有约定该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房产与被执行人赵美丽无关。因此,案外人魏冠杰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解除上述房产查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魏冠杰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欧阳正丽审 判 员 赵 春 林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莞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