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5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德贵诉娄宪芹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贵,娄宪芹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5民初162号原告张德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文杰,女。被告娄宪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贵诉被告娄宪芹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德贵负担。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懿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