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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5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德贵诉娄宪芹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贵,娄宪芹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5民初162号原告张德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文杰,女。被告娄宪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贵诉被告娄宪芹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德贵负担。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懿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