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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朱孟朝与周成恩、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孟朝,周成恩,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朱孟朝。被执行人周成恩。被执行人李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孟朝与被执行人周成恩、李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勇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进行了查封。现案件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车辆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的查封措施可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勇车牌号鲁Q×××××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