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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1195号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港区。法定代表人许文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墨,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世国,男,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李爱华,女,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丹人民陪审员  郭飞人民陪审员  陈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