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091号原告张,农民。被告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马连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君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