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振伟与深圳市静港抗衰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深圳市xx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403号原告张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xx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塔楼1,10-02A。法定代表人谢芳。委托代理人李俊德,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青,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xx诉被告深圳市xx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深圳市xx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德、宋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31日被告邀请原告参加被告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求山水酒店组织的云E生项目发布会。入场时被告向所有参会来宾(600多名)每人发放抽奖券一张进行抽奖,在抽奖环节中,原告中了三等奖,被告给了原告3000元代金券一张,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此券可在云E生健康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上网上购物使用。原告后向被告咨询如何在此平台消费时,被告却又反悔说此代金券不能用于平台网上购物。被告告诉原告此券只能在原告成为云E生平台代理商时,原告在缴纳代理费时才能抵扣此代金券。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涉嫌欺骗,为此原告特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兑付代金券人民币3000元;2、被告因其欺骗行为而向赔付原告人民币3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被告双方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兑付3000元没有依据;2、原告所提供代金券没有得到被告认可,与被告无关;3、原告称被告有欺诈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就没有合同欺诈,原告所称的损失也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也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抽奖券与代金券各一张,主张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抽奖活动并获得三等奖的代金券(金额3000元)一张。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抽奖券三性不认可,抽奖券并非被告发放,该抽奖券既没有被告盖章,也没有被告法人签字,也没有注明被告公司名称,与被告无关;该抽奖券副券仍在,说明该抽奖券没有参加抽奖,更不会出现原告所称中奖结果;对代金券三性不认可,该代金券没有被告盖章确认,也没有被告法人签字确认,更没有其他任何单位盖章确认,同时该代金券没注明是被告发放,且该代金券没有任何使用规则和说明。被告陈述,2015年10月31日被告组织过发布会,但没有邀请原告参加,被告没有向公众发放过抽奖券,也没有向原告发放过,只向被告的代理商发放抽奖券,并组织过抽奖,但奖品都是实物礼品,没有发放过原告提交的代金券。原告陈述,原告参加发布会没有缴费,被告要求原告参加发布会是为了让原告成为其代理商,但是原告基于自身考虑没有申请成为被告的代理商。关于代金券的使用规则,原告陈述,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可以在被告的云E生平台上购物,但原告去该平台时发现代金券不能使用。据此,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的理由是原告中了奖而被告不兑现。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抽奖券与代金券既无具体公司的名称,亦无具体公司的印章,且无任何使用说明或者兑奖规则,被告对该抽奖券与代金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关联性亦予以否认。原告主张被告工作人员曾告知其可以凭涉案代金券在被告的云E生平台上购物,亦无相应证据可以证实。鉴于此,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的理由是原告中了奖而被告不兑现,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原告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张  慧  英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卓灵(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