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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75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吴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蓉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镕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