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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2民初553号原告:陈某,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郭倩,固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谷云飞,固安县固安贺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炳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郭倩、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谷云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10日经媒人介绍相识,2014年10月26日订婚,××××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书,2015年10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婚礼过后才几天也就是10月26日被告无理取闹,跟我发生矛盾,还去我父母那吵闹,被告口头提出离婚,双方矛盾持续了半个月时间,后经人说和才勉强解决。2015年12月7日被告又因琐事跟我发生矛盾,一直到现在,被告把我们的钱还有她的一些东西从我们的住处拿回娘家。我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共同生活后短短3个月的时间两次大吵大闹,每次都提及离婚,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85000元,返还原告个人财产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订婚、结婚时原告给过彩礼款71000元,但自双方认识到订婚、结婚,被告为原告及其家人为结婚花费了包括彩礼款在内的很多钱,原告给的彩礼款已全部花用,并不足购买为原告及其家人和为结婚购买的物品。被告没有取走原告的个人财产20000元钱。另被告有婚前陪嫁被褥等。要求在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原告返还被告个人物品的情况下,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5月相识,2014年10月26日订婚,××××年××月××日进行结婚登记。经双方协商,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21000元,结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50000元。2015年10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虽经人劝说,但双方仍未能和好。被告购买的物品在原告处的有:被褥四套,“宁静志远”牌扁一块,蓝铀茶具一套,玻璃杯两个,扫地机器人一个、景德镇餐具套装一套、地毯一块、靠枕一个、矮凳一个、凉水杯套装一套、陶瓷茶叶罐一个、紫砂茶叶罐一个、茶几一个、茶具托盘一个、花瓶铁艺摆件一个、欧诗木置物架一个、布艺沙发垫两套、桌布共三块、电表遮挡箱、花盆盆景、小熊摆件各一、泰山石工艺品、玻璃龙凤杯摆件、艺术台灯一、大号储物罐一个、空调毯(抱枕两用)两个、结喜子开关贴4个、拉花8个、长纱纱球2个、大红喜字2个、气球、双面胶、兔子创意摆件一、小象摆件一、清洁器一个、洗漱收纳包、工艺镜子一面、键盘、耳机各一、压床娃娃一、节能夜灯一、原木搓背长柄毛刷一、茶叶世家圆枕2个、睡眠博士乳胶枕一。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证人李某的证言,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就离婚问题意见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准予离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85000元问题,就彩礼款数额,订婚时21000元,结婚时50000元,有介绍人李砚芬证实,被告予以承认,该彩礼款71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因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彩礼款数额较大,给原告造成一定生活困难,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款。原告主张其他彩礼款14000元是双方自2014年5月相识后,原告及其父母给付被告见面,过节的费用,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该项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彩礼款14000元,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个人财产20000元,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该项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给被告购买钻戒、项链、对戒、苹果牌手机,要求被告返还,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即使原告给被告购买了该项物品,也应属于原告赠与被告的礼物,不属于返还财物的范围,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称接收原告彩礼款71000元后,为原告及其家人和为结婚购买的物品,已将彩礼款全部花用,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及其家人购买物品属被告赠与原告及其家人的礼物。为结婚购买的物品,应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陈某彩礼款35500元。三、被告王某婚前个人财产:被褥四套,“宁静志远”牌扁一块,蓝铀茶具一套,玻璃杯两个,扫地机器人一个、景德镇餐具套装一套、地毯一块、靠枕一个、矮凳一个、凉水杯套装一套、陶瓷茶叶罐一个、紫砂茶叶罐一个、茶几一个、茶具托盘一个、花瓶铁艺摆件一个、欧诗木置物架一个、布艺沙发垫两套、桌布共三块、电表遮挡箱、花盆盆景、小熊摆件各一、泰山石工艺品、玻璃龙凤杯摆件、艺术台灯一、大号储物罐一个、空调毯(抱枕两用)两个、结喜子开关贴4个、拉花8个、长纱纱球2个、大红喜字2个、气球、双面胶、兔子创意摆件一、小象摆件一、清洁器一个、洗漱收纳包、工艺镜子一面、键盘、耳机各一、压床娃娃一、节能夜灯一、原木搓背长柄毛刷一、茶叶世家圆枕2个、睡眠博士乳胶枕一,归被告所有。四、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上列第二、三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炳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海东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