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2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焕新与招华兴、珠海市兴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焕新,招华兴,珠海市兴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吴焕新,男,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019。被执行人:招华兴,男,汉族,住珠海市。被执行人:珠海市兴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招华兴。关于吴焕新与招华兴、珠海市兴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原告吴焕新名下用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座落于珠海市拱北粤海中路1024号3单元401房(权证号码:01××65)、珠海市拱北粤海中路1024号1单元802房(权证号码:01××58)的房产及其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粤C×××××号的车辆。现案件已生效并进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吴焕新名下用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座落于珠海市拱北粤海中路xxxx号x单元xxx房(权证号码:01××65)、珠海市拱北粤海中路xxx号x单元xx房(权证号码:01××58)的查封;二、解除解除(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吴焕新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粤C×××××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郑林瀚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