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证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义拓朴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武义拓朴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证保16号申请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A区415室。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义拓朴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东皋凤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义拓朴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东皋凤凰工业区厂房内涉嫌侵害申请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920154510.9)的拖把的脱水装置的各型号产品、财务账册、纳税账册、审计报告、销售记录等采取拍照、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为ZL200920154510.9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缴纳专利年费发票,可以证明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是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2014年11月8日,申请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专利转让给申请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同时还提交公证书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专利权的初步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已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义拓朴塑业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ZL200920154510.9)的产品、财务账册、纳税账册、审计报告、销售记录等进行证据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林丽娟代理审判员 潘 筝代理审判员 雷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