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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青岛盈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开元城开元盛景项目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盈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开元城开元盛景项目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潘家疃社区村民安置楼项目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凤凰新天地项目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荷花湾金荷广场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盈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海洲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尚磊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开元城开元盛景项目部,住所地:平度市凤台办事处何家楼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潘家疃社区村民安置楼项目部,住所地:平度市潘家疃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凤凰新天地项目部,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原化肥厂。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荷花湾金荷广场项目部,住所地:平度李园街道办事处常州路原邮电局附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盈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开元城开元盛景项目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潘家疃社区村民安置楼项目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凤凰新天地项目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荷花湾金荷广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987022.37元,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43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陈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