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曹某顺、张某芬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某顺,张某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4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曹某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芬,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H01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5)H01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胜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陈合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新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