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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XX,肖伟与李青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肖伟,李青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871号原告XX,男,1970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肖伟,男,1967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朝东,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魏灿,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青和,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肖伟与被告李青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肖伟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肖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XX、肖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XX、肖伟负担。审判员  王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乃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