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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海燕诉山田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乌海市山田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乌海市山田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轶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海燕与乌海市山田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治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