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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志国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珠宝沟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国,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珠宝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574号原告丁志国。被告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珠宝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汝斌,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国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珠宝沟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志国承担98元。代理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