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4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陶俊华与梅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俊华,梅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4民初165号原告陶俊华。被告梅书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俊华诉被告梅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俊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陶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俊华撤回对被告梅书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陶俊华负担。审判员 胡扬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