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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616号原告周某,女。被告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戈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盘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