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8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绍辉与被告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辉,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8民初235号原告张绍辉,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苗族。被告邱平,女,1989年5月6日出生,苗族。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受理原告张绍辉与被告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绍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绍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辉撤回对被告邱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绍辉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一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