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张新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251号原告: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红卫,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泽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