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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余美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余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余美利,地址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号。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余美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 善 凯审 判 员 ���朱溯审 判 员 农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魏 芸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