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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辛文虎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31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辛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XX镇XX村XX小区**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刑满释放。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6)沪0116刑初3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原审被告人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辛某某撤回上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刑初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黎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代理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佩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