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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9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福海与钱秀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海,钱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972-2号原告张福海。被告钱秀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97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钱秀成名下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钱秀成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