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9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福海与钱秀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海,钱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972-2号原告张福海。被告钱秀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97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钱秀成名下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钱秀成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