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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彭张华与被告董华永、南京九五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张华,董华永,南京九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伊吾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526号原告彭张华,男,196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刘甜甜,女,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彭雪枫,男,199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彭胜胜,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董华永,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南京九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104国道浦泗路298号。法定代表人叶京奎,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伊吾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伊吾镇振兴路118号。负责人章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张华、刘甜甜、彭雪枫、彭胜胜与被告董华永、被告南京九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伊吾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董永华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长 孙 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