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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胡华、丁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胡华,丁进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2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中渡居委会梯云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88684071-0。负责人刘洋,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利敦,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华,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丁进强,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胡华、丁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华、丁进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胡华、丁进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田恢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