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0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贺远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贺远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2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代表人王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卫华、潘振庆,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远优。原告农行诉被告贺远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1934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