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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炳奇、苏爱玉与吴志强、钟泽良等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炳奇,苏爱玉,吴志强,钟泽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郑炳奇,男,1963年10月15日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苏爱玉,女,1964年11月30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志强,男,1990年7月8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泽良,男,1991年10月17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安市。代表人郭英观,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炳奇、苏爱玉与被执行人吴志强、钟泽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刑初字第304号刑事附带民事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5.3589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304号刑事附带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