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撒海玲、王新英与韩希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撒海玲,王新英,韩希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财保27号申请人撒海玲,女,汉族,住庆云县。申请人王新英,女,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韩希超,男,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撒海玲、王新英与被申请人韩希超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撒海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希超所有的鲁******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地点: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庆云大队,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荣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