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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植全与赵俊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植全,赵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李植全,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俊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植全与被执行人赵俊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的(2010)乌垦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植全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执行金额为4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40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植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俊林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赵俊林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植全于2016年4月9日以被执行人赵俊林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乌垦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洪禄审判员  吕志宏审判员  宋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