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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执民字第19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郑礼巧、蔡丽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郑礼巧,蔡丽娜,姚定,陈立超,杭州鹏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下执民字第19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4740。负责人官恒秋。被执行人郑礼巧,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蔡丽娜,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姚定,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陈立超,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杭州鹏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景江城市花园1幢5单元5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678946X。法定代表人陈立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礼巧、蔡丽娜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同人路25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