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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芳城与曾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城,曾艺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10号原告张芳城,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曾艺龙,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城与被告曾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芳城以愿意同被告曾艺龙庭外协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7.5元,由原告张芳城负担。审判员  黄志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爱珠【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