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某甲、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女,200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被执行人高某乙,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涂装厂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东升村55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650403097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强制执行过付款3000元。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债权16000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拟稿人:高敦签发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0502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被执行人高某乙,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涂装厂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强制执行过付款3000元。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债权16000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丽审判员高敦审判员张立忠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宁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04月26日地点:执行一庭参加人:王丽、高敦、张立忠书记员李宁王丽:现在对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进行评议,承办人谈一下案情。王丽:介绍案情(略记)。针对本案,承办人建议合议庭评议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先谈一下个人意见: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高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案件款16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张立忠:同意以上意见。王丽:综合合议庭意见,结合本案案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张立忠:同意。高敦:同意。王丽:合议庭统一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