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宁国合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宁国市合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李淑银。原审第三人:宁国市合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齐成彬。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国合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销、委托加工合同》,第六条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合法有效,现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供方向其所在地的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约定。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澍审 判 员 魏华慧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