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民初1446号原告: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明珠路***号。诉讼代表人:徐星东,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炜,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号*座**层。法定代表人:冯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大亚公司支付原告加工费1050173.57元,支付按日万分之一自2015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截止2016年1月30日的违约金为6540.29元)。庭审中,原告放弃上述诉请中的违约金部分诉请。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零部件产品加工合同关系。2015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411662.20元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原告自认该份发票项下的加工费被告尚欠120645.22元未付。2015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总计为734.76元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原告主张该三份发票项下的加工费被告至今未付。2015年7月2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408576.93元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原告主张该份发票项下的加工费被告至今未付。2015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总计为159256.78元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原告主张该二份发票项下的加工费被告至今未付。2015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48439.89元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原告主张该份发票项下的加工费被告至今未付。2015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24070.81元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原告主张该份发票项下的加工费被告至今未付。此外,2015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购买协议》一份,约定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呆滞物料计288449.18元,由被告购回。该协议项下的呆滞物料费,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另查明,2014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14)甬鄞破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同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4)甬鄞破字第1-11-1号决定书,指定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原告公司管理人,徐星东为管理人负责人。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协议》、本院(2014)甬鄞破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甬鄞破字第1-11-1号决定书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零部件产品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呆滞物料费,被告应按《购买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呆滞物料费288449.18元。关于加工费,原告就其诉请的加工费向法院提交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加工费诉请及发票证据进行抗辩,被告自行放弃答辩权利,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加工费761724.39元予以支持。被告大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761724.39元、呆滞物料费288449.18元,合计1050173.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4252元,减半收取计7126元,由被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