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孟迪与河南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迪,河南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36号原告张孟迪,男,汉族,1993年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司马争,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双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周红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春,该公司行政副总。委托代理人郭丽红,该公司法务人员。特别授权。原告张孟迪诉被告河南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孟迪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孟迪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迪撤回对被告河南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为1825元,由原告张孟迪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黄 珊人民陪审员 姜一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赛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