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肖日定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44号罪犯肖日定,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渝北法刑初字第01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日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肖日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肖日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尚未缴纳罚金,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日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