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孟凡江与李春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江,李春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469号申请执行��孟凡江,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春清,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孟凡江申请执行李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500元。申请执行人孟凡江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4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