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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支行与宁洱漫崖咖啡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洱漫崖咖啡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洱漫崖咖啡场。住所地: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义乡漫崖村。法定代表人杨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伟超,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普红梅,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天壁路。负责人周晓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云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撒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宁洱漫崖咖啡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普中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宁洱漫崖咖啡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洱漫崖咖啡场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洱漫崖咖啡场撤回上诉,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439.8元,减半收取17719.9元,由宁洱漫崖咖啡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军审 判 员  孙少波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小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