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建容与王万碧、姚淋川等其他案由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建蓉,姚忠模,姚淋川,王万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异8号异议人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44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建蓉,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姚忠模,男,193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姚淋川,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王万碧,女,193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执行刘建蓉与姚淋川、王万碧、姚忠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服(2016)渝0232执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在本院审查中,异议人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冰红审判员 赵本合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